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柏某某,许某某,常某某,李某,翟某某,张某某,王某,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民终1683号,(2017)闽0206民初3664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四红:本院受理(2021)闽02民终1683号上诉人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柏正华、许某某、常国英、李某、翟某某与被上诉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某、张四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终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6民初366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回购款14746989.65元及其逾期利息(按日利率0.5%‰自2016年11月15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四、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确定的回购款后,应向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具已履行回购义务指向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涉租赁物的《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并协助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行使《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的权利;五、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陕西泰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柏正华、常国英的其他上诉请求。另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终16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上诉人许某某、李某、翟某某撤回上诉。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