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某某, 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595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某某: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302民初5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7年3月16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8170315918009);二、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截至 2021年3月9日贷款本息 26633.44 元及复利(从 2021年3月10日起,以逾期利息 10945.86 元中尚欠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 4.9%加收 50%计付至逾期利息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借款本金442649.68元及罚息(从 2021年3月 10 日起,以442649.6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9%加收50%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律师代理费5000.00 元;五、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0.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866.00元、公告费 520.00元,由被告刘某某、遵义中建地产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309号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