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安某某,夏某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某某:本院受理夏某某与安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通知书、案件跟踪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