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 十堰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某某与你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十堰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十堰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共计约5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评估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王某、十堰天与地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3月起至车辆维修完好之日止每月出行补贴1000元;3.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承担第一、第二项诉请赔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三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申请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1-12-09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