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某某,翁某某,薛某,翁某某,第三人-, 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某某:本院已受理原告薛某某、翁某某、薛某诉被告翁某某、第三人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市建阳区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原告诉求:确认原告薛某某、翁某某、薛某在第三人城投公司名下的工程尾款合计17万元系合伙投资收益份额款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节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西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