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杨某某,杨某某, 福州纵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纵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杨某某、杨某某与被告福州纵维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法院判令你公司向其返还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支付的杨某某的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共计589,367.02元以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