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余某某,陈某某,陈某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永安市贡川方鑫三轮摩托车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881民初1539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永安市贡川方鑫三轮摩托车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余某某诉你、被告陈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881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余某某支付赔偿款77059.04元。二、陈某某在第三者强制险赔偿不足部分赔偿余某某29404.09元(已付清)。三、驳回余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16.7元,由余某某承担190.7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承担1626元,公告费560元由余某某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