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檀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 ,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檀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