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檀某某,陈某某,李某某, 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法院
内容
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檀某某、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福州万川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永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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