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丹东顺发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 ,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青岛海事法院 |
内容 |
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丹东顺发矿业资源发展有限公司诉山东焦化企业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丹东羽丰经贸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与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