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颜青,李某,党敬先, 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6民初6928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公司)与被告张颜青、李某、党敬先、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6民初6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是:一、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4069697.15元;二、如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在抵押限额内以本案登记抵押的机器设备(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编号为34122019007100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以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仍不能清偿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张颜青、李某、党敬先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颍上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79元,由张颜青、李某、党敬先、颍上北方动力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