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民初322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皖11民初322号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皖1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第5974587号“超威CHILWEE”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下架其所开设的拼多多店铺内涉嫌侵权产品并删除涉嫌侵权产品链接,停止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及相近似的商标标识;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5,000元;三、驳回原告超威电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