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某, 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河北保秦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