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 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3民初233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煜华尚和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93民初2337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200万元及利息32834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期间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1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二、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191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负担2000元,应予退回原告1911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