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阳蓝海物流有限公司 ,沈阳金鹰快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金鹰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蓝海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货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