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某某, 大连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东辰建设有限公司、钟某某:本院受理大连金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金州区北山路68号民事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