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某某, 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436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2021)辽0211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963.58元、电梯费1080元。二、驳回原告大连一品蓝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56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赵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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