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吕某某, 福清乐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思恺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81民初5489号 |
案由 |
劳动争议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清乐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思恺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某某、福清乐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181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吕某某与福建思恺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福清乐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吕某某支付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工资17029.9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福清乐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