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陕西中采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中采实业有限公司 ,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10950号,(2020)宁0106民初533号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陕西中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中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与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1)宁0106民初1095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们联系不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一、追加被告陕西中采实业有限公司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6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相对应的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对(2020)宁0106民初533号民事判决相对应的执行案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宁夏华洋砼业有限公司金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04元,由被告陕西中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陕西中采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中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