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某某,严某某, 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23民初1451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某某、严某某:本院受理(2021)闽0723民初1451号原告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与被告苏某某、严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结并作出判决。判决内容:一、苏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林信用社透支借款本金29989.95元及支付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止的利息、违约金3927.83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还清透支借款之日止按普惠金融卡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及相应违约金;二、严某某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某某承担完相应的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苏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9元,由苏某某、严某某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