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某, 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23828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贵州永浩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382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