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熊某某,李某某,刘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刘某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人民法庭三桥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