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 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1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85000元;2.被告1项原告支付期内利息531.25元;3被告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85531.25元为基数,年利率7.5%,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4.被告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85531.25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19年9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依法判决被告2.3.4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金额共计人民币85531.25元;6.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信亚好利(北京)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信亚华鑫(深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张某某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