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924民初15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阿克塞锋电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锋电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924民初1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告知书、民事答辩状、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