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祝某某, 乌海市嘉兆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祝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榆林市海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乌海市嘉兆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第三人祝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