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某,梁某某,黄某某, 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206民初2434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某、梁某某: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吴某、梁某某、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206民初243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告知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吴某归还原告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550000元和利息、罚息、复利193058.71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二、被告黄某某用于借款抵押的位于航岭路7号金岭商埠17栋1-7号(房产权证号:柳房权证字第D0157836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债务,被告黄某某承担上述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追偿;三、被告梁某某、黄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某追偿。本案受理费11231元(原告已预交5615.5元),由被告吴某、梁某某、黄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