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梁某某, 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梁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某某、杨某某共同向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38,900.76元及罚息36,136.47元(暂计至2021年5月18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编号为2016年融水柳银借字第209号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西融水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廖某某、梁某某共有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细鱼路一巷57号的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廖某某、梁某某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某某、杨某某追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