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遵义市敬华食品有限公司,刘某某, 遵义亚太商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黔0302民初21617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遵义亚太商贸有限公司、刘某某: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1617号原告遵义市敬华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792.78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0792.7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20年6月1日起计算利息至该款付清之日止)到立案时共计15000元。二、请求判决二被告赔付原告合同欠条约定的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律师费用5000元。三、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力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30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第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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