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某某,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4192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户籍地址:福建省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西营山16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透支款本金77993.8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按案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的计算标准计付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但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等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上限);二、被告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30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林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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