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第三人-马某某, 汇成汇通(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新然点服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某、马某某、泉州市新然点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王某、第三人马某某、汇成汇通(福建)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泉州市新然点服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受让款88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按年利率15.4%计直至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第一法庭(惠安县螺城镇惠泉北路86号新奥加气站旁)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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