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唐某某,杨某某, 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325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某某: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3257号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唐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唐某某、杨某某须共同偿还垫付款37923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5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7362元、诉讼保全费2541.19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163.19元,由被告唐某某、杨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