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吕某某,第三人-,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山东瑞兴嘉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丰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汇中金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吕某某诉你们及第三人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03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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