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枣庄陆驰旧机动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枣庄陆驰旧机动车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王某某、枣庄陆驰旧机动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