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高某某,高某某,李某,张某,吴某某,高某某,常某某, 天津世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市天德橡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高某某、高某某、李某、张某、吴某某、高某某、常某某:本院受理天津世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