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某, 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9)闽0102民初10648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某:原告福建蓝海怡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孙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075535.2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以原告名义签订合同致使原告造成损失及利息共计1690191.86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2019)闽0102民初10648号案件所产生的费用共计55880元及本案律师费5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