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2民终1712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某某:本院受理上诉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2民终171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为:本案按上诉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01.99元,减半收取551元,由上诉人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