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杨某某, 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81民初301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某某、郭某某、郭某某、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68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某某、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龙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6725.21元及利息、违约金(从2019年9月19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按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章程和领用合约收费标准及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郭某某、郭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郭某某、郭某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黄某某、杨某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71.2元,由被告黄某某、杨某某、郭某某、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