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某某,刘某某,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981民初2325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宁德市福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汤某某,刘某某: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被告汤某某,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981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