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某某,逄某某,梁某某, 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 ,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9)闽02民初725号,(2021)闽民终682号,(2021)闽02民初2114号,(20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家壮: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大连汇盛投资有限公司、王家壮、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19)闽02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梁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2021)闽民终682号民事裁定,撤销该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案号为(2021)闽02民初2114号。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初2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威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家壮的起诉。另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民初211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解除对王家壮持有北京金鼎新达商贸有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的股份的冻结。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