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第三人-, 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厦门市骏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555号 |
案由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胡某某、厦门市骏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胡某某,第三人厦门市骏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案件受理费49585元,由厦门思明百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