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某某, 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102民初1208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某某:本院(2021)桂0102民初1208号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102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784元,由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及原告广西荣和置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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