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招某某, 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721民初144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721民初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解除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某某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816502182443981的《农户小额信用最高限额借款合同》;二、被告张某某、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灵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张某某、招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