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某某,黄某某, 梧州钻晶水晶制品有限公司 ,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梧州钻晶水晶制品有限公司、梁某某、黄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10点00分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