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某某,乌兰察布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柳某某, 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内0928民初52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柳某某、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910042727):本院受理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柳某某、湖南碧贝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要求:请求依法撤销或改判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928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并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白音察干镇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