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某某,牛某某, 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12民初156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某某、牛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陵支行诉被告张某某、牛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112民初1560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案件回访单、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