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高某某,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0321民初94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人民法院
内容
林某某:原告高某某、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321民初9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某某、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潘某某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2元,减半收取4026元,由被告李某某、林某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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