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某某,徐某某,贾某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1民初514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江苏省盱眙县天泉湖镇甲山村小郢组5号的贾某某: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徐某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某某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宋集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