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某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304民初1487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苏某某:本院受理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苏某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桂0304民初1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某某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中心支公司理赔款130933.09元、保险费4630.91元共计135564元以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556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6日开始,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