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柴某某,雷某某, 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1039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柴某某、雷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2021)黔0302民初103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柴某某、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436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实际尚欠代偿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由被告柴某某、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遵义市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公告费840元,共计1540元,由被告柴某某、雷某某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到本院立案庭B102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
刊登日期 |
2021-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