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某某, 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宁0106民初8467号 |
案由 |
侵权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某某: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宁0106民初8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某某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工商注册名称;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被告深圳市怡盛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陈某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70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