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某某, 甘肃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甘0423民初3523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423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甘肃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5081.17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8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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